政策依据: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十九条规定: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无故不出具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相关证明材料的,注册建造师可向本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
申报流程:
个人申请--→原聘用企业(停留7日)--→主管部门审核
1、申请人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 sczwfw. gov. cn/)→直通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个人服务→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手续”,点击“在线申请”,按照要求填报内容。(具体操作演示视频可在本公众号回复3151、3152查看。) 2、个人上报注销业务后,业务会在原聘用企业系统停留7日。原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建设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办理,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操作细节: 企业不配合注销证书的,申请人在申报二级建造师注销业务时,需勾选“申请跨企业注销”(如下图所示),并上传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以下三选其一): ①原单位解聘证明/解聘协议书; ②用于认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书+双方送达通知书; ③用于认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法院判决书+生效证明。 (双方送达通知书或生效证明需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

51019002005954号